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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政协呼吁:乡村文化遗存保护告急!

2007-11-26 作者:赵健 来源:联谊报

  一处古建筑被建筑所有权人拆卸,卖给了外地人。由于该建筑为非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遗存,在法律上没有刚性的保护规定,文物管理部门无法进行干预。  


  沿溪依山,拥有成片的传统民居,还有鹅卵石和青石板相间的乡间小路。这样的村子,美得就像一幅浓淡相宜的水墨画。但在康庄工程建设中,卵石路被改建成了水泥路,古朴而优美的村子添上了不和谐的一笔……  


  这是记者前不久在浙江省农村采访时看到的令人遗憾的一幕幕。


  一些地方打着“新农村建设”的旗号,搞大拆大毁,一批重要的乡村文化遗存正在消逝!  


  据了解,乡村历史文化遗存中的大部分古建筑属村民所有,按照《宪法》,公民有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由此在历史文化遗存私人所有和国家保护之间就产生了矛盾。武义县博物馆副馆长薛骁百说,一方面,国家要求古建筑所有者按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另一方面,国家在保护资金投入上又十分有限,尽管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历史文化遗存“谁使用、谁维修”,但是在乡村,在具体执行上显得十分困难。有的居住者因经济条件困难无力承担修缮费用;有的在使用过程中为适应生产生活,对古建筑进行改动和更新;有的在外建有新房,任古建筑破败不愿修理;有的古建筑产权分属几户甚至几十户,修与不修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此外,按照农村现行的“一户一宅”政策,旧宅基地不拆,不能批新的宅基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村民拆旧建新,从而加剧乡土建筑被毁现象。  


  与此同时,新农村建设被一些地方片面理解为“新村庄建设”,在修缮整治中将古建筑的墙体粉刷一新,还将原先的木构架大量更换或油饰,真文物硬生生被修成了假文物。金华市曾对此进行过专题调研,一位参与调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新农村建设和村庄整治中,政府制定了各项建设和整治工程项目的内容以及财政补贴政策,按村镇实际投入金额的百分比予以补贴。有的村为争取上级经费和完成相关指标,把村落的石子路变成了水泥路,将池塘驳坎修成了整齐的水泥方块石堆砌,而村旁的风水口则改造成一个不中不西的小公园……  


  如何保护好那些留存不多、有着几百甚至千年历史的乡村文化遗存?如何正确处理新农村建设与古村落乡土文化保护的关系?著名规划专家、北大教授俞孔坚曾提出过以优先保护乡村文化遗产作为新农村规划前提的观点。他认为,优先保护乡村文化遗存必须先做到“反规划”,即乡村规划和设计首先从规划和设计不建设用地入手,而不是传统的建设用地规划,优先规划和设计乡村生态基础设施。他建议,在进行新农村建设规划之前,尽快组织编制“国土生态安全格局与乡土遗产景观网络”保护规划。  


  杭州市委党校上城分校周乾松副教授则建议,将古村落保护的内容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形成良性互动。在制定村镇建设规划的同时,高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古村落乡土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凡涉及古村落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接受文物部门评估和认定程序。同时,尽快出台《历史村镇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新农村建设中乡土建筑保护标准》,研究和探索土地置换的相关政策,实施建设新区、保护老村的新模式。  对产权属个人所有的有价值的乡土建筑,薛骁百认为,政府应给予适当的维修补助经费。他还建议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以多种方式调动农民和村集体在乡土建筑保护上的积极性,引导他们在自愿基础上实现乡土建筑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鼓励和扶助他们依靠自身力量维修保护乡土建筑。另外,对居住在古建筑内的居民,在其申请宅基地时,有关部门不妨要求其履行修缮义务后再批宅基地,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以引导和鼓励村民保护历史文化遗产。